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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欧盟玩具合格性要求说明

欧盟玩具 欧盟玩具指令 玩具合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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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号编号:shstc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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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名称:STC

发货地区:上海 / 上海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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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上海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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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供应商会员 

公司类型:企业单位

经营模式:服务行业公司

所在地区:上海-上海市区

  • 标准:2009/48/EC

背景:为协调欧盟各成员国玩具安全水平,消除各成员国间玩具贸易障碍,健全欧盟玩具安全法规标准,于2009年6月1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关于玩具安全的第2009/48/EC号指令。在88/378/EEC号指令基础上该指令对玩具的定义和基本安全要求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为确保儿童的安全健康,zui大程度地涵盖目前玩具的安全问题,包括玩具物理和机械性能、易燃性、化学性能、电气性能、卫生和放射性等方面,并且规定了合格评定程序和安全评估的要求。出口欧盟的玩具需要进行玩具安全检测,为此出口欧盟玩具的需要符合以下情况的合格性要求。

1、基本安全要求

1.1 各成员国应当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只有符合基本安全要求的玩具被投放市场,这些要求包括一般安全要求和特殊安全要求。

1.2 玩具及其包含的化学品在以预定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并顾及到儿童的行为时,均不得危及使用者或第三方的安全或健康。应当考虑到使用者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其监护人的能力,特别是当玩具只供36个月以下儿童或其它特定年龄群体使用时。依据要求加贴的标签,以及玩具随附的使用说明,应当能够提醒使用者或其监护人对于玩具使用中所涉及的内在危害和伤害风险,以及如何避免以上危害和风险。

1.3 投放市场的玩具在其可预见的及正常的使用期限内,应当符合基本安全要求。

 

2、警告

2.1 出于安全使用起见,如有需要,警告应当注明恰当的使用者限制条件。对于指定的玩具类别,应使用该部分所规定的警告语并使用其中所给出的措辞。警告语与玩具的预期使用目的相冲突的,不应在玩具上加贴一种或多种规定的并由其功能、尺寸和特性决定的特别警告语。

2.2 制造商在玩具上、加贴的标签上、包装上、有必要时在玩具随附的使用说明上的警示标志应当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和理解、并且明白无误。不带包装出售的小玩具应当带有适当的警告。警告语应当以“MrARNING”开始。对玩具购买起决定作用的警告语,如那些注明使用者zui小和zui大年龄以及规定的其它适用警告语,应出现在消费者的包装上,或令消费者在购买前能够清楚地看到,此要求同样适用于网上购物。

2.3 成员国可以规定在其领土范围内,这些警告语和安全说明应当以消费者易于理解的某种或多种语言书写,这一点将由成员国决定。

3 自由流动:成员国不得妨碍向其领土范围内市场提供符合本指令规定的玩具。

4 符合性推定:玩具完全或部分符合索引号己公布于《欧盟官方公报》的协调标准的,应当假定为完全或部分符合本指令规定的一般安全要求和特殊安全要求。

5 对协调标准提出正式异议。

5.1 当某一成员国或理事会认为某一协调标准不能完全符合其要求或本指令规定的一般安全要求和特殊安全要求时,欧委会或相关成员国应依据《第98/34/EC号指令》第5条将此事提交委员会,并说明表示异议的理由。该委员会在与相关欧洲标准化机构磋商后应立即发表自己的意见。

5.2 考虑了委员会的意见后,欧委会应当决定是否在《欧盟官方公报》中发布、不发布、有限制发布、维持、有限制维持或撤销有关协调标准的索引。

5.3 欧盟应当通知相关欧洲标准化机构,并在必要时提出对有关协调标准进行修改。

6  EC合格声明。

6.1  EC合格声明应当说明已经达到本指令规定的一般安全要求和特殊安全要求。

6.2  EC合格声明中至少应当包含本指令规定的要素以及《第768/2008/EC号决议》附录二制定的相关模式,并应予以持续更新。其应当采用本指令制定的示意结构。其应当翻译成玩具被投放或供应的市场所在成员国要求的一种或多种语言。

6.3 通过拟定EC合格声明,制造商应担负起履行玩具合规性的责任。

6.4 EC合格声明的要素:第XXXXXX号(玩具的唯一识别号);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名称及地址;由制造商对该合格声明唯一负责;声明对象(具可追溯性玩具的识别),声明对象应当符合相关欧共体协调法规;所使用的对相关协调标准的索引,或是对与合格声明相关的规范的索引;如适用:指定机构(名称,编号)执行的(干预描述)并颁发证书;附加信息;代表签章(名字、职务)(签名)、颁发地点和日期。

7 CE标志的一般性原则。

7.1 市场上的玩具产品应该加贴CE标志。

7.2 CE标志受《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第765/2008弓条例》第30条所规定的一般性原则的约束。

7.3 成员国应假定带有CE标志的玩具符合本指令的规定。

7.4 不带有CE标志或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玩具可以在商品交易会、展会上展出或使用,前提是其随附标志上清楚地说明该玩具不符合本指令要求,且在其符合相关规定之前不会被供应市场。

8 加贴CE标志的规则和条件。

8.1 加贴于玩具、随附标签、包装上的CE合格标志应当清晰可辨、不易擦除。如果玩具过小、或者玩具包含有小零件,CE标志可以加帖在标签或随附的商品说明上。玩具在柜台销售而令上述作法不具技术可行性,或柜台本意是作为玩具包装的,CE标志可以在加贴于柜台上。从包装以外无法看到CE标志的,其至少应当加贴于包装之上。

8.2 在玩具投放市场前应先行加贴CE标志。也可加贴图标或其他表明特别风险或用途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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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林志(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