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儿童玩具新风险!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儿童玩具、儿童产品的安全性问题,备受媒体关注。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涉及面向未成年人的不安全商品、危险玩具售卖等新型风险(详见文末)。发布这些案例,法律到底要明确哪些界定标准和责任?治理儿童玩具、儿童产品等新型风险,法律和行政监管,又该如何协同发力?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有哪些典型性和普遍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蔡金芳:选择这些案例主要有两点考虑。

一是这些案例涉及的领域和未成年人密切相关,未成年人多有接触。比如针筒糖,里面是糖果,外包装是针筒形状,属于可玩性食品,许多未成年人都喜欢,许多超市都有售卖。密室类逃脱游戏,也受广大青少年喜爱。

二是考虑到这些问题属于新颖性问题,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比如针管糖,它既属于食品,又属于玩具。在判断产品是不是有缺陷的时候,容易陷入误区,是适用食品安全标准,还是适用玩具安全标准?我们通过案例明确,对于这种可玩性食品,既适用食品安全标准,也适用玩具安全标准,这也为生产儿童产品、跨界产品的企业明确了红线。发布典型案例,也是为了促推这类行业规范经营,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释放哪些明确的信息

蔡金芳:一是我们会加强对下指导。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来明确这样的案件如何处理,让地方法院能够掌握如何裁判,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对于违规经营的,依法判令违规者承担法律责任,既让受害人得到实质的救济,又起到威慑的作用,警示经营者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违规经营,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的保护。

三是要深化、协同、联动,构建全链条的保护格局。人民法院将加强和行政监管部门协同联动,对于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行业普遍性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短板,我们会通过向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发送司法建议的形式推动相关问题得到解决,目的是推动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的保护体系,凝聚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大合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律顾问 薛军:6月2日公布的这一系列典型案例,聚焦于儿童玩具领域新类型的问题,比如可食性玩具的认定、儿童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问题,不合格儿童玩具的责任追究,对儿童用品添加的问题。这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发布,针对当前儿童玩具一些新类型的问题和一些疑难定性问题给出了法律上的定性,能够帮助我们在这些领域提高和完善对于儿童权益的安全保障。


公布典型案例体现出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的哪些新风险

薛军: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一个新类型的风险出现了,就是销售的渠道更加多元化、平台化、碎片化,这让儿童玩具到达用户手上的管控难度增加了。所以,如何在这种多元化的渠道下,更好管控这些风险,实现对儿童玩具质量和安全性的保障,这是一个新的需要应对的风险。


把好质量关和安全关,售卖平台该发挥什么作用

薛军:由于儿童玩具的生产门槛低,需要的前期投入并不大,这就导致一些生产商是小规模的小作坊,导致监管上有一些难度。

在这个问题上,一个可行的思路应该是溯源性的,就是着力发力管好销售端。只要销售端能够管好,有问题的玩具就无法到达儿童的手上。在销售端,特别是购物平台,要切实履行好进货的查验义务,履行好相关的选品责任,对于经销的儿童玩具要切实检查生产许可、合格的资质文件。这样的话,无论是大厂还是小厂生产的产品,在销售端能够把好关,这个问题就能够得到比较好的控制。


儿童玩具被刻意植入暴力、色情、惊悚等不良元素,如何遏制和监管

薛军:最近一段时间,大家普遍高度关注儿童玩具外观上的低俗设计,甚至惊悚不良的一些诱导。在这个问题上,我个人认为要强化社会共治的机制。比如学校老师、家长发现不合适、不安全的儿童玩具,可以有一个畅通的投诉举报机制,提醒相关部门对不良产品进行整治,及时让不良产品下线、下架,这样就可以起到很好的管控作用。


法律和行政监管如何加强协同

薛军:这方面一定要强调协同治理机制,比如法院在处理涉及儿童伤害的一些事件上,相应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到行政执法部门;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如果发现相关的问题,要及时提请召回。各部门要协同起来,把与儿童玩具有关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到职权部门进行处理,这个是非常重要的。(央视新闻客户端)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产品缺陷致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刘某诉某食品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刘(9岁)购买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针筒糖食用,并使用针筒往口中注水玩耍,误将针筒封堵件吸入嘴中导致窒息死亡。小刘的父母刘某和王某将某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食品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经查明,该针筒糖为凝胶糖果,采用仿注射型塑料容纳管包装(含管道、封堵件、活塞等部件),外包装注明0-3岁禁用及食用方法等,但单支产品标签未标注食用方法。经鉴定,针筒糖属预包装食品,但未按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推荐要求标示食用方法;包装物(即针筒)具有可玩性,但其管帽在儿童常见玩耍使用状态下,存在被误吞的可能性。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涉案针筒糖标注为食品,具有可玩性,应当同时符合儿童玩具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但是,案涉针筒糖未按照相关要求标示食用方法,且封堵件经鉴定存在被误食和堵塞呼吸道的危险,存在设计缺陷,故某食品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小刘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刘某和王某作为小刘的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监护职责,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上,审理法院判决某食品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安全辨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得到特殊、优先保护。本案裁判明确了食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警示相关企业对儿童食品、玩具等产品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严格落实儿童产品安全标准,完善产品安全设计、食用规范标注及风险警示。同时提示家长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和安全引导,防范风险隐患。本案裁判有助于推动形成“企业守安全、家长尽监护、司法强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格局。


案例二:剧本类娱乐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王诉某娱乐室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日,15岁的小王至某娱乐室参与某密室游戏。入场前,某娱乐室要求其签署免责声明,约定游玩中因受惊吓自行动作导致受伤,由本人承担责任。游戏过程中,小王奔跑摔伤,造成经济损失5万余元。小王监护人与某娱乐室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娱乐室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经查,该密室游戏渲染“血色、恐怖”,气氛惊悚,剧本备案登记适龄为18周岁以上。游戏场景通道狭窄、光线昏暗、墙壁呈黑色、防撞设施简单,某娱乐室未向小王发放或要求佩戴安全护具。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剧本类娱乐场所应当严格落实适龄管控,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定期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对于奔跑、追逐等高风险主题游戏,应向未成年人发放并要求佩戴安全护具。从所查明事实看,案涉密室游戏明显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但是某娱乐室仍允许小王参与,未落实适龄管控义务,且未履行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王遭受损害。此外,某娱乐室要求小王签署免责声明,但是该免责声明系有关“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有关“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之规定,该免责条款应为无效,某娱乐室不能因免责声明免责。综上,审理法院判决某娱乐室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王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典型意义】

密室逃脱、剧本杀作为新兴娱乐业态,受众覆盖面广、未成年人参与度高。规范该类经营活动,是深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重要内容。本案裁判明确,剧本类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适龄准入要求,对未成年人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且不能依据违法免责条款主张免责。本案明晰了剧本类娱乐场所的社会责任和合法经营底线,划定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红线”,系人民法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规范新兴娱乐业态、以司法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玩具,应受行政处罚——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玩具公司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8日,市场监管局根据媒体曝光“泥趣多”软泥玩具虚假标注厂名厂址等舆情线索,依法对某玩具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泥趣多”自制高透起泡胶409盒。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抽样送检,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伪造厂名厂址,以及产品内部包装无警示说明等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伪造厂名厂址及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儿童玩具以及产品内部包装无警示说明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涉案产品1651盒,并处罚没款6.7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儿童玩具质量安全直接关乎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规范儿童玩具生产经营行为是筑牢未成年人安全防护屏障的关键举措。本案中,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产品、伪造厂名厂址、产品包装缺失安全警示说明等多项违法行为,扰乱了玩具行业市场秩序,也给儿童使用安全带来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该案,对玩具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虚假标注、标识缺失等常见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震慑,有效打击了儿童玩具领域违法生产经营乱象。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进一步规范了儿童玩具生产、销售全链条经营行为,引导生产经营者严守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合规经营。


案例四:在儿童护肤品中添加禁用物质,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赵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儿童护肤品。经鉴定,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该公司生产的安肤霜等16批次产品检测出16-α羟基泼尼松龙、泼尼松成分,医用护理软膏中检测出氯倍他索丙酸酯成分。该三种成分均属于糖皮质激素,系《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长期使用会造成激素蓄积中毒,甚至形成激素依赖性皮炎,严重影响身体健康。该公司销售金额总计179万余元。赵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为直接责任人员。二人多次就激素成分问题进行讨论并参与购买上述激素类物质以及投入生产护肤品的过程。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并查处该违法行为的同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赵某某和王某某抓获。后,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成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安肤霜、医用护理软膏等产品,销售金额达179万余元,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赵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员,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判决: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赵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尚未成熟,皮肤较为敏感,使用含激素等成分的不合格护肤品影响身体健康。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儿童护肤品的行为,有利于净化儿童用品市场秩序,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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