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从事玩具零售的梁某从他人处接触到一批某知名品牌系列盲盒。这些盲盒玩偶的外观设计与正品高度相似,但做工粗糙、包装简陋,价格远低于正品市场价。梁某心里很清楚,这批货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某公司的授权,属于侵权复制品。但面对可观的利润空间,他没有选择拒绝,反而打起了“线上销售”的主意。
从2023年11月到2024年6月,梁某同伙他人(均另行处理)在没有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线上渠道进行销售。买家在网络上看到的商品图片光鲜亮丽,收到的实物却是做工粗糙、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假货。经统计,这期间被告人梁某的销售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18万余元。
2024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将梁某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住处扣押了190盒某知名品牌侵权复制品。
法院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销售侵权复制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到案后,被告人梁某认罪认罚,为了争取从轻处罚,赔偿权利人28万元,又退缴违法所得1.8万元,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通州法院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某知名品牌系列玩偶、白色手机一部、银色手机一部及被告人梁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浅紫色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梁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可谓折腾了8个月,到头来“人财两空”,至此他的亏本“生意”彻底画上了句号。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包括“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以盈利为目的,明知涉案盲盒玩偶系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侵权复制品,仍通过等网络渠道对外销售,且累计销售金额累计18万余元。综上,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
1.购买正品,拒绝“陷阱”
消费者购买盲盒、潮玩等产品时,请尽量选择官方旗舰店、授权专卖店或信誉良好的大型电商平台。对于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包装粗糙、无正规防伪码的商品要格外警惕。您的每一次“将就”,都可能助长侵权产业链的滋生。
2.进货查验,切莫侥幸
“我只是转手卖一下,又不是我生产的”——这是不少侵权产品经营者的认识误区。本案明确告诉每一位经营者:只要明知是侵权复制品仍然销售,无论是否参与制作,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经营者在进货时务必索要著作权授权证明、正规进货票据等材料,切勿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3.尊重版权,人人有责
每一款潮玩形象背后都凝聚着创作者的心血和企业的巨额投入。销售侵权复制品,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全社会应当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让侵权者无处遁形,让创新者更有底气。
4.及时止损,主动担责
本案被告人梁某积极赔偿、主动退赃、取得谅解,获得了从轻处罚的机会。这也给那些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经营者一个重要启示:越早停止侵权、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真诚悔罪,越可能获得法律的从宽处理。主动投案、配合调查、赔偿损失,不仅能减轻法律责任,更能为自己争取重新开始的机会。逃避和侥幸,只会让后果更加严重。(通州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