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盲盒赚快钱,销售18万被判刑!

近年来,以潮玩为代表的的文创产业高速发展,伴随而来的还有日益频发的版权侵权现象。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在网络销售某知名品牌假冒玩偶的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从事玩具零售的梁某从他人处接触到一批某知名品牌系列盲盒。这些盲盒玩偶的外观设计与正品高度相似,但做工粗糙、包装简陋,价格远低于正品市场价。梁某心里很清楚,这批货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某公司的授权,属于侵权复制品。但面对可观的利润空间,他没有选择拒绝,反而打起了“线上销售”的主意。

从2023年11月到2024年6月,梁某同伙他人(均另行处理)在没有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线上渠道进行销售。买家在网络上看到的商品图片光鲜亮丽,收到的实物却是做工粗糙、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假货。经统计,这期间被告人梁某的销售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18万余元。

2024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将梁某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住处扣押了190盒某知名品牌侵权复制品。



法院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销售侵权复制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到案后,被告人梁某认罪认罚,为了争取从轻处罚,赔偿权利人28万元,又退缴违法所得1.8万元,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通州法院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某知名品牌系列玩偶、白色手机一部、银色手机一部及被告人梁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浅紫色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梁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可谓折腾了8个月,到头来“人财两空”,至此他的亏本“生意”彻底画上了句号。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包括“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以盈利为目的,明知涉案盲盒玩偶系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侵权复制品,仍通过等网络渠道对外销售,且累计销售金额累计18万余元。综上,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




1.购买正品,拒绝“陷阱”

消费者购买盲盒、潮玩等产品时,请尽量选择官方旗舰店、授权专卖店或信誉良好的大型电商平台。对于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包装粗糙、无正规防伪码的商品要格外警惕。您的每一次“将就”,都可能助长侵权产业链的滋生。


2.进货查验,切莫侥幸

“我只是转手卖一下,又不是我生产的”——这是不少侵权产品经营者的认识误区。本案明确告诉每一位经营者:只要明知是侵权复制品仍然销售,无论是否参与制作,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经营者在进货时务必索要著作权授权证明、正规进货票据等材料,切勿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3.尊重版权,人人有责

每一款潮玩形象背后都凝聚着创作者的心血和企业的巨额投入。销售侵权复制品,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全社会应当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让侵权者无处遁形,让创新者更有底气。


4.及时止损,主动担责

本案被告人梁某积极赔偿、主动退赃、取得谅解,获得了从轻处罚的机会。这也给那些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经营者一个重要启示:越早停止侵权、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真诚悔罪,越可能获得法律的从宽处理。主动投案、配合调查、赔偿损失,不仅能减轻法律责任,更能为自己争取重新开始的机会。逃避和侥幸,只会让后果更加严重。(通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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