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玩具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名称为:广东玩具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Research Council of Toys Culture & Economic Development 。
第二条 本研究会是由广东有关玩具研究、教育、科技、设计开发、营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团及专家、学者、教授、工艺美术师、设计师组成的跨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和任务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开创具有中华民族文化特色的玩具;掌握国内、国际玩具动向,加强玩具发展战略决策与营销策略的研究,探讨玩具发展的新方向,用先进科学技术开拓广东玩具新领域,提高我省玩具在国内和世界市场的占有率,提高民族玩具水平,促进玩具文化与经济的发展。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企业服务。
第四条 本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社科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研究会办事机构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索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传统工艺美术在玩具事业上的应用。把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科技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吸收西方文化相结合,从理论与实际结合上创造具有中华民族文化特色的玩具文化。
(二)通过调查研究,着重从战略上、宏观上发现与总结经验,帮助和指导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针对问题与薄弱环节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玩具的设计、开发与营销向高层次发展。
(三)掌握国内外玩具发展趋势和有关信息,及时提出当前国内外玩具生产、管理、市场形势分析,通过刊物为企业提供信息资源与决策依据,发展咨询服务。
(四)开展学术性研讨,为玩具行业培训造就设计、开发人才和理论研究、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提高人员技术设计、经营管理,运用政策和决策的水平,提高广东玩具专业人才的素质。
(五)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玩具选购与使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真正做到"寓教于玩"。
(六)加强营销策略的研究与部署,根据市场的发展需要,有计划地组织举办展览会,为玩具企业疏通销售渠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研究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凡从事玩具生产、销售,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有关检验、监督、科研、教育等有关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凡热心于玩具事业或与玩具事业有关的儿童教育、保健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在玩具行业或有关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研究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缴纳当年会费和会员证工本费;
(四 由研究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组织的行业活动;
(三)优先取得研究会提供的服务和协助;
(四)对研究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研究会章程,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向研究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研究会章程;
(二) 选举产生理事及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和处理代表提案;
(四) 讨论并确定本研究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重大问题;
(五) 决定终止有关事宜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社科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研究会工作情况;
(五)决定设立研究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研究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或除名;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适当增补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超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会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社科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研究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本研究会处理重要事项;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本研究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专职的出纳,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适当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部门省社科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量入为出。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省社科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省社科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省社科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在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9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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